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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军(自报),男,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9日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同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威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军到庭参加诉讼。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9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7月28日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董军于2016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在普宁市村“××住宿”旅社其登记住宿的一客房内,由董军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教唆并容留马某1在该处吸食。当二人一起吸食完冰毒后,马某1给了被告人董军人民币100元作为报酬。二、被告人董军于2016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在普宁市村“××住宿”旅社其登记住宿的一客房内,由董军提供毒品冰毒,容留马某1在该处吸食。当二人一起吸食完毒品后,马某1给了被告人董军人民币100元作为报酬。三、被告人董军于2016年10月初的一天中午,在普宁市村“××××公寓”其登记住宿的一客房内,由董军提供毒品冰毒,容留马某1在该处吸食。当二人一起吸食完毒品后,马某1给了被告人董军人民币100元作为报酬。四、被告人董军于2016年10月19日16时许,在普宁市村“××××公寓”吸毒人员马某1登记住宿的223号客房内,由董军提供毒品冰毒,与马某1一起在该处吸食。当二人一起吸食完毒品后,马某1给了被告人董军人民币100元作为报酬。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地点相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教唆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军辩称没有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第二宗犯罪事实。第三、第四宗是他和马某1共同购买毒品后一起吸食。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董军在普宁市村“××住宿”旅社其登记的一客房内,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05克,教唆并容留马某1吸食,当两人一起吸食完冰毒后,马某1给了董军人民币100元作为报酬。二、2016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军在普宁市村“××住宿”旅社其登记的一客房内,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05克并容留马某1一起吸食。当两人吸食完毒品后,马某1给了董军人民币100元作为报酬。三、2016年10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董军与吸毒人员马某1共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董军在普宁市村“××××公寓”其登记的一客房内,容留马某1在该房一起吸食。四、2016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董军与吸毒人员马某1共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普宁市村“××××公寓”马某1登记的223号客房内一起吸食。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作案地点相片。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经甲基安啡他明试剂检测,董军尿检呈阳性。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证人马某1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15天。4.证人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8月份的一天和9月份的一天,她的邻居董军与另一名男子两次到其经营的位于普宁市村“平安”出租房二楼202房开房,钱是董军给的,因为是邻居所以没有登记董军的身份证。宋在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被告人董军。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初,董军到其经营的位于普宁市村“××××公寓”开了223号房间,没有登记身份证。6.证人马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初他通过微信认识董军。同年8月初的一天13时许,其心情不好,聊天中董军说吸毒能解酒解压、能让头脑清醒、也不会想多心情自然好。他说不知哪里能买到毒品,董军说其那里有。他遂到董军在普宁市村××住宿开好的房间,董军向其演示如何吸食冰毒,他看后就学着吸食,吸完之后董军说拿100元给他就行,他拿100元给董军后离开。9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心情不好喝了酒,聊天中董军问他要不要吸毒,并叫他到普宁市村××住宿附近超市买吸管、锡箔和矿泉水,他买后到××住宿董军开好的房间,董军制作“冰壶”后从身上拿出毒品冰毒和他一起吸食,吸完之后他拿100元给董军就离开。10月初的一天中午,他与董军一起到汕头市由董军购买冰毒,后两人回到普宁市村董军在××××公寓开的房间一起吸食,剩下的冰毒被董军拿走,吸完之后他拿了100元给董军。10月19日16时许,他与董军一起到汕头市由董军去购买冰毒,后两人回到普宁市村,他在××××公寓开了223号房间,后两人在房间内吸食,剩下的冰毒被董军拿走,吸完之后董军向他拿了100元。7.被告人董军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6年初他在普宁市镇打工时通过微信认识马某1。同年8月初的一天13时许,马某1心情不好喝了酒打电话给他,他对马某1说吸食冰毒能解酒、使人感觉头脑清醒、不会想太多也没有压力。马某1说不知哪里能买到冰毒,他叫马某1过来并说自己有一点冰毒试试。马某1来后他叫其去买吸管、锡箔和矿泉水,后到他在普宁市村××住宿开好的房间,他指导马某1做吸毒用的“冰壶”后与马某1一起吸食冰毒,吸完后马某1给他100元,在房间坐几分钟后马某1说头脑空空确实没那么心烦,后就各自离开。吸食的毒品是他的老乡“小鱼”免费给他的,有0.1克,这一次他们吸掉0.05克。9月初的一天晚上,马某1打电话说心情不好,问他能不能弄到冰毒吸食。因上次还存有0.05克冰毒,他叫马某1到普宁市村××住宿附近超市买吸管、锡箔和矿泉水,后到××住宿他开好的房间一起制作“冰壶”后一起吸食,吸完之后马某1拿100元给他就离开。10月初的一天12时许,马某1找他吸毒,后马某1开摩托车载他一起到汕头市南钟天附近,他下车向一外地男子购买100元1克的冰毒,后两人回到普宁市村他在××××公寓开的房间一起吸食完毒品,吸完之后马某1拿了100元给他。10月19日16时许,马某1又找他吸毒,同样由马某1开摩托车载他一起到汕头市南钟天附近,他下车向一外地男子购买100元1克的冰毒,后两人回到普宁市村马某1在××××公寓开的房间一起吸食完毒品,吸完之后马某1拿了100元给他。关于被告人董军辩称没有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第二宗犯罪事实的问题。经查,认定被告人董军实施该两次犯罪事实,有证人马某1的证言及被告人董军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马某1证言证实与董军该两次吸毒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与董军的供述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董军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董军辩称第三、第四宗是他和马某1共同购买毒品后一起吸食的问题。经查,因证人马某1的证言与被告人董军的供述均证实是一起去购买毒品后共同吸食,故被告人董军的该辩解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二宗由董军提供毒品、吸食后马某1给董军人民币100元作为报酬的事实,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军提供毒品供他人吸食并收取报酬,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董军还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又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董军依法应予惩处,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伟忠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渝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