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朱蓬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朱蓬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段红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朱蓬鑫,男,汉族,1991年9月18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朱蓬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1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