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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天裕盛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香玉、李海林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天裕盛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香玉,李海林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初173号原告(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天裕盛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478号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0000XMA26。法定代表人:刘用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宏炜,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天裕盛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案外人):赵香玉,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被执行人):李海林,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省天裕盛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香玉、李海林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天裕盛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省天裕盛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傅胜荣审判员  张静瑜审判员  陈小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