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邓大庆、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大庆,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邓大庆,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何善祥。申请执行人邓大庆与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良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3054.78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一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与本院(2017)闽0181执204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繁金执行员 曾起贵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正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