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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赵德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841号原告:赵德忠,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民,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环球汇金湾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负责人:黄诗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美,女,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忠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忠负担。审判员  邹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