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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北京郁金香天枢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郁金香天枢资产管理中心,北京圣福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187号申请人:北京郁金香天枢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3层327。执行事务合伙人:郁金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贾晓蓉为代表)。被申请人:北京圣福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16幢。法定代表人:张文峰。申请人北京郁金香天枢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圣福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186388.89元或其他相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北京郁金香天枢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郁金香天枢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圣福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四百一十八万六千三百八十八元八角九分,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郁金香天枢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恩品审判员  付冬青审判员  梁立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