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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8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梓安与庄权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梓安,庄权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503民初8149号原告:王梓安,男,201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法定诉讼代理人:王冬,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系原告父亲。被告:庄权聪,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王梓安与被告庄权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被告庄权聪赔偿原告王梓安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医药费、营养费等损失合计263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庄权聪驾驶闽C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泉州市实验中学门口路段时,与王冬驾驶后载王梓安、王梓昕的鲤城X号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梓安、王梓昕、王冬三人受伤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冬、王梓昕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另案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经泉州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达成的如下协议:一、被告庄权聪赔偿原告王梓安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医药费、营养费等损失合计2639元,该款项于2017年10月27日付清;二、上述约定项目履行完毕后,纠纷了结,原、被告均不得就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再向对方主张民事赔偿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庄权聪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亚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慧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