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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冷雪梅、青岛巨力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雪梅,青岛巨力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国坤进出口有限公司,林一帆,孙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冷雪梅。被执行人:青岛巨力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一帆,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国坤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成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林一帆。被执行人:孙岩。申请执行人冷雪梅与被执行人青岛巨力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国坤进出口有限公司、林一帆、孙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青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巨力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国坤进出口有限公司、林一帆、孙岩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20449612元,2015年9月1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青岛国坤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青岛开发区(黄岛区)长江中路517栋x单元x楼2701号、2702号、2703号、2705号、2706号、2707号、2708号、2709号房产可供执行,本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鲁02执恢108号。2016年8月31日本院委托山东国储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青岛国坤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上述房产。2016年9月30日买受人(申请执行人)冷雪梅分别以146.1085万元、143.4374万元、42.194万元、43.194万元、86.5783万元、86.872万元、57.451万元、57.151万元的最高价将上述八栋房产竞得。2016年10月20日上述案款打入法院指定账户。2016年10月25日本院在本案中扣除执行费8785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案款6542012元,实现其部分债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执恢10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就(2015)青执字第278号案件剩余债权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江涛审判员  马 捷审判员  邢仁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盖永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