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7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刘术良、王希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术良,王希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7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术良,男,194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王希江,男,194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术良与被执行人王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希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希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