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6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韬与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韬,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685号申请执行人:李韬,男,汉族,1982年1月24日生。被执行人: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上汜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济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韬与被执行人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韬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为郑州航天面粉有限公司,执行案号为(2017)豫0106执685号。鉴于上述案情,为便于执行,故将(2017)豫0106执685号案件并入(2017)豫0106执292号案件中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案号为(2017)豫0106执685号并入(2017)豫0106执292号案件,予以合并执行,(2017)豫0106执68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发兵人民审判员  范前印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