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苏维刚诉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维刚,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民终1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维刚,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君,辽宁百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法定代表人:金秀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忠,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维刚因与被上诉人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顺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4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维刚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长顺电力公司支付本人年薪休假补偿金4471.14元;2、长顺电力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77797.84元;3、长顺电力公司支付1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金3364.02元;4、诉讼费由长顺电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苏维刚是应长顺电力公司要求在家待岗,所休息的时间不应视为年休假;长顺电力公司在苏维刚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长顺电力公司应向其支付双倍赔偿金;长顺电力公司漏缴了失业保险金,以致其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自行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应由长顺电力公司支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苏维刚的上诉请求。长顺电力公司辩称:1、长顺电力公司与苏维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程序合法。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市政府的通知要求,长顺电力公司于2015年年底前关停所有的发电机组,致使长顺电力公司无法与苏维刚履行劳动合同。长顺电力公司将相关情况告知苏维刚的同时,亦向其说明可以限期到抚顺矿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苏维刚拒签。长顺电力公司根据苏维刚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根据法律规定,长顺电力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苏维刚认为长顺电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长顺电力公司根据企业的生产需要,于2016年10月28日至11月22日间通知苏维刚休息,其时间应为其年休假的时间,长顺电力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发放了满勤工资,不存在欠付的问题。苏维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长顺电力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77797.84元;2、长顺电力公司给付失业保险金1716元;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如苏维刚仍未重新就业,长顺电力公司应按照2018年度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付;3、长顺电力公司给付苏维刚基本医疗保险金赔偿2616.46元;4、长顺电力公司给付苏维刚年薪休假补偿金4471.14元;5、长顺电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2年12月,苏维刚到抚顺热电厂工作。2012年6月1日,苏维刚与长顺电力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下发《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0年,抚顺长顺热电有限公司、抚顺长顺能源有限公司、抚顺七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长顺电力公司与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抚顺市人民政府、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方共同签署了《协议书》,协议内容:“一、五方同意2015年年底前关停抚顺长顺热电有限公司、抚顺长顺能源有限公司、抚顺七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长顺电力公司1#、2#、3#火电机组及1#、2#后置机,关停总容量162MW”。2011年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同意辽宁抚顺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2016年10月19日,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发《长顺电力综合服务厂人员转岗方案》,要求对长顺电力综合服务厂的所有人员进行转岗工作。2016年10月20日,长顺电力公司对综合服务厂职工召开会议,在会议上宣布将综合服务厂人员转岗的决定,会后长顺电力公司将人员转岗方案在企业公示栏公示。2016年10月,长顺电力公司对苏维刚下发《通知》,明确告知长顺电力公司在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1月22日间对苏维刚放假,并且在此期间的工资按苏维刚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苏维刚明确表示不同意长顺电力公司的转岗安排。2016年11月28日和12月28日,长顺电力公司分别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告知书》和《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解除部分员工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给长顺电力公司的单位工会。2016年11月29日,长顺电力公司与苏维刚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12月1日,长顺电力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给苏维刚。苏维刚领取了长顺电力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77797.84元、代通知金3241.58元。另查:2017年1月19日苏维刚向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长顺电力公司支付赔偿77797.84元、补齐失业保险费、支付2016年年休假补偿款4471.15元、支付2016年11月份奖金1380元、支付2016年年终奖和福利。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9日作出抚劳人仲裁字[2017]102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为申请人按月支付未重新就业期间(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失业保险金差额壹佰叁拾贰元整(132.00元/月);二、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如申请人仍未重新就业,被申请人仍需按月为其支付失业保险金壹仟零伍拾陆元整(1056.00元/月),如申请人在此期间重新就业,被申请人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三、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抚劳人仲裁字[2017]102号《裁决书》送达后,苏维刚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长顺电力公司对仲裁裁决予以认可。再查:长顺电力公司系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苏维刚的月平均工资为3241.58元。一审法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苏维刚、长顺电力公司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关于苏维刚主张长顺电力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77797.84元一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办、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作出决定,要求长顺电力公司2015年年底前关停其所有的发电机组,此种情况致使苏维刚与长顺电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于长顺电力公司系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受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导与管理,执行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作出的决定,故长顺电力公司在向苏维刚告知企业现状的同时,将苏维刚安排到了琥珀纸业工作,同时告知苏维刚对于不服从集团公司人员转岗安排拒不报到的员工,依法将与其解除合同。据此长顺电力公司已完成告知义务,但是苏维刚并未按时到转岗单位报到,在此种情况下,长顺电力公司与苏维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长顺电力公司已向苏维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故对于苏维刚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苏维刚主张长顺电力公司给付失业保险金1716元、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如苏维刚仍未重新就业,长顺电力公司应按照2018年度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付一节,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为申请人按月支付未重新就业期间(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失业保险金差额壹佰叁拾贰元整(132.00元/月),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如申请人仍未重新就业,被申请人仍需按月为其支付失业保险金壹仟零伍拾陆元整(1056.00元/月),如申请人在此期间重新就业,被申请人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庭审中,长顺电力公司承认由于企业转制,失业保险金存在漏给的情况,并对仲裁结果予以认可,故对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苏维刚主张长顺电力公司给付苏维刚基本医疗保险金赔偿2616.46元一节,由于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维刚该项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故对此一审法院不予审理;关于苏维刚主张长顺电力公司给付苏维刚年薪休假补偿金4471.14元一节,国家为了维护职工休息权利,制定了相关休假条例,长顺电力公司应安排苏维刚享受休假。长顺电力公司在2016年10月28日至11月22日间已安排苏维刚放假休息,且全额支付了劳动报酬,长顺电力公司已向苏维刚履行了休假的义务,故对于苏维刚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为苏维刚按月支付未重新就业期间(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的失业保险金差额132元/月;二、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如苏维刚仍未重新就业,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仍需按月为其支付失业保险金1056元/月,如苏维刚在此期间重新就业,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三、驳回苏维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三)项明确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辽宁省发改委对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作出的决定,要求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在2015年底关停全部发电机组,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根据《关停火电机组协议书》内容约定,作为甲方之一的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及作为戊方的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底关停部分火电机组,同时要求制定关停计划。该协议表明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已经以及将会发生实质变化,必将影响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履行。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依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辽宁省发改委要求,有计划的对单位劳动者安置,符合规定。苏维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长顺电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事实,长顺电力公司解除与苏维刚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苏维刚主张长顺电力公司应给付其带薪年休假补偿金一节,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长顺电力公司因企业转制进行职工转岗工作,于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安排苏维刚休假,且支付了苏维刚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劳动报酬,苏维刚实际上已享受到等同于国家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待遇,故苏维刚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苏维刚要求长顺电力公司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一节,用人单位依法应为劳动者办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因苏维刚的该项诉求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不予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苏维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明明审 判 员 赵世平代理审判员 张庆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秀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