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刑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代俊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俊,马某,顾某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刑终161号原公诉机关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俊,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满族,捕前住本溪市明山区。2017年3月17日因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辩护人蔡晓平,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女,193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顾某1,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某2,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陈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常华,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俊犯交通肇事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顾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辽0502刑初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代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顾某2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五十三万九千二百四十九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辽AH***6号丰田牌RAV4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顾某2死亡赔偿金人民币十一万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顾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代俊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代俊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代俊撤回上诉。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502刑初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斌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迟克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