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蒋代奎与杨相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代奎,杨相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3672号申请执行人:蒋代奎,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杨相奎,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蒋代奎与被执行人杨相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11民初12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相奎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代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最高院“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查明杨相奎在重庆市大足区有住房一套,此房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大足支行,在(2017)渝0111执3671号案件已查封,申请人蒋代奎意见暂不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渝0111执36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代理审判员 宋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华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