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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森都公共事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文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森都公共事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文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2584号原告:牙克石市森都公共事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张满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景龙,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牙克石市森都公共事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王文革,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现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森都公共事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革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牙克石市森都公共事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森都公共事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森都公共事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于小额诉讼,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