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4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曹某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835号被执行人曹某,男,1980年6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故城县,汉族,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执行人曹某危险驾驶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京0113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曹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由于被执行人曹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曹某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本院认为,因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京0113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咏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