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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9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48年11月18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89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96民初6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向阳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027.9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