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9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48年11月18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89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96民初6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向阳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027.9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