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6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亿锦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蒋泽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亿锦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蒋泽泉,林顺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6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亿锦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林顺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泽泉,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林顺忠,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广州市亿锦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亿锦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蒋泽泉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亿锦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6631元减半收取3315.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亿锦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璟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文蕾苏洁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