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宝光与逯其波、奚家博、艾中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光,逯其波,奚家博,艾中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初2555号原告:孙宝光。被告:逯其波。被告:奚家博。被告:艾中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原告孙宝光与被告逯其波��被告奚家博、被告艾中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宝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7元,由原告孙宝光负担。审判员 张景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林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