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靳德志与石家庄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德志,石家庄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094号原告:靳德志,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川,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恒山西路89号。法定代表人:赵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灵,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靳德志与石家庄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靳德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德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计991元,由靳德志负担。审 判 长 宋 瑞 清人民陪审员 傅 晓 玉人民陪审员 樊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娅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