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高艳霞与何洪波、屈彦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艳霞,何洪波,屈彦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318号申请人:高艳霞,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何洪波,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屈彦红,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申请人高艳霞与被申请人何洪波、屈彦红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洪波、屈彦红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艳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洪波、屈彦红价值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