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民终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桂琼、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总站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桂琼,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总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民终3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桂琼,女,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人应,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总站,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邕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77138040Y。负责人:黄家飞,该客运总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昊,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粱锴柳,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杨桂琼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总站(以下简称瑞通总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桂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人应、被上诉人瑞通总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昊到庭参加询问。2017年10月20日,上诉人杨桂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人应与被上诉人瑞通总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粱锴柳到庭对上诉人杨桂琼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杨桂琼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一审判决中第四项瑞通总站赔偿杨桂琼残疾赔偿金51121.8元改判为187688.88元(35757.2×18×30%);二、依法判决瑞通总站赔偿杨桂琼误工费25813.97元(52345÷365×180天);三、依法判决瑞通总站赔偿杨桂琼后续治疗费10000元;四、判令瑞通总站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杨桂琼将上诉请求变更为: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第四项,改判为瑞通总站赔偿杨桂琼残疾赔偿金142646.4(26416×18×30%)元。二、判令瑞通总站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杨桂琼自愿放弃误工费和后续治疗费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杨桂琼的残疾赔偿金应当适用城镇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16年4月3日【2005】民他字第25号):“…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杨桂琼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为了照看外孙,常年在广东顺德与女儿同住,后外孙长大,为减轻家庭负担,杨桂琼在广东顺德打零工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其伤残赔偿金理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而原审法院草率地否定掉杨桂琼所提供的证据,做出了与事实不符的判决。综上所述,杨桂琼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中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异议,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杨桂琼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瑞通总站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桂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诉人杨桂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瑞通总站赔偿杨桂琼:1、医疗费537.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100元/天×22天);3、营养费2200元(100元/天×22天);4、伤残赔偿金187688.88元(34757.2×18×30%);5、残疾辅助器具费530.45元;6、后续治疗费10000元;7、误工费25813.97元(52345÷365×180天);8、护理费3450元(150元/天×23天);9、交通费1000元;10、鉴定费2700元,各项费用共计236120.8元;二、瑞通总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6年4月5日,杨桂琼乘坐瑞通总站所有的桂B×××××号“大地牌”大型卧铺客车,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返回柳州市。第二天凌晨5时50分,卢方云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B×××××号“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323线,由鹿寨往荔浦方向行驶至929km+300m路段时,车辆在制动过程中越过中心虚线,车头与对向韦礼芳驾驶的桂B×××××号“大地牌”大型卧铺客车车头左前部在对向车道内发生碰撞,造成卢方云、韦礼芳、桂B×××××号车上乘客李掌好、韩相尊4人死亡,简明福、杨桂琼等9名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鹿公(交)认字【2016】第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杨桂琼等人在此事故中无责任。2.事故发生后,杨桂琼被送往鹿寨县人民医院救治,于第二天转至柳州市工人医院(以下简称工人医院)治疗,在工人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2天,于2016年4月29日出院。在住院期间,杨桂琼请1名护理人员进行护理(按150元/天标准计算护理费),瑞通总站垫付约110000元医疗费,杨桂琼自付537.5元医疗费,出院当天,杨桂琼购买残疾辅助器具花费530.45元。3.杨桂琼出院后,于2016年12月15日申请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限、后期医疗费用进行评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12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杨桂琼因本次事故损失所受到的伤残程度评定为Ⅷ(八)级伤残,所需误工以180日为宜,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鉴定费用为2700元。一审法院认为:杨桂琼购票乘坐瑞通总站所有的客车从广东省顺德市返回柳州市,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合同,杨桂琼按约定购票后,已履行乘客购票的义务,瑞通总站应将杨桂琼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杨桂琼受伤住院治疗,瑞通总站未安全将原告运输到约定地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杨桂琼请求的医疗费53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30.45元,杨桂琼提供有相关票据凭证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瑞通总站亦无异议,该院予以支持;对于营养费2200元(100元/天×22天),虽然杨桂琼没有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明,该院结合医院医嘱及杨桂琼本人情况综合认定为880元(40元/天);对于残疾赔偿金,杨桂琼认为虽然其户籍地在广西柳江县农村,但其从2010年开始长期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顺景湾A区2梯604室,2012年8月3日开始在当地工作,残疾赔偿金应按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标准计算(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7.2元),并提供该小区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求真堂凉茶店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户籍证明、该住房产权证(产权人黄志伟为原告女婿)等证据予以证明,因杨桂琼提供的小区证明和收入证明未能充分证明杨桂琼的居住和工作情况,且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待证事实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该院对杨桂琼要求按广东省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杨桂琼残疾赔偿金应按广西农村标准计算,即残疾赔偿金为51121.8元(9467×18×30%),对于杨桂琼请求的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后期治疗费10000元,鉴定机构虽有参考意见,但尚未实际发生,不宜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处理,杨桂琼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对于误工费25813.97元,杨桂琼主张其长期在广东省佛山市工作生活,因发生事故时杨桂琼已超过60周岁,而杨桂琼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工作收入情况,即杨桂琼未能证明其因事故导致收入丧失或减少的情况,因此,该院对杨桂琼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对于护理费3450元(150×23),杨桂琼于2016年4月6日因事故受伤在当地医院治疗,至从工人医院出院,共在医院治疗23天,实际产生护理费3450元,该院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交通费1000元,因杨桂琼未能提交相关票据,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该院酌情认定为400元;对于鉴定费2700元,系做伤残鉴定所产生,是杨桂琼请求残疾赔偿金的主要依据,为必要费用,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瑞通总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桂琼医疗费537.5元;二、瑞通总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桂琼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三、瑞通总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桂琼营养费880元;四、瑞通总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桂琼残疾赔偿金51121.8元;五、瑞通总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桂琼残疾辅助器具费530.45元;六、瑞通总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桂琼护理费3450元;七、瑞通总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桂琼交通费400元;八、瑞通总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桂琼鉴定费2700元;九、驳回杨桂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42元,减半收取2421元,由杨桂琼负担1787元,瑞通总站负担634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杨桂琼向本院提交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和佛山市顺德区顺景湾物业管理处证明各一份,共同证明杨桂琼于2010年2月至2016年4月一直在佛山市顺德区居住,故杨桂琼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广西城镇居民标准来赔偿。瑞通总站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认为上述证据不能佐证杨桂琼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上述两份证据虽未有负责人签名,存在瑕疵,但其证明的内容相互印证,且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系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出具的证明材料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予以确认。被上诉人瑞通总站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杨桂琼虽主张其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但其主张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适用广西城镇居民的标准,属于杨桂琼对于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杨桂琼与被上诉人瑞通总站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据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杨桂琼于2010年2月至2017年9月一直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順景湾A区2梯604房,该房屋的屋主为黄志伟。黄志伟系杨桂琼的女婿。杨桂琼自愿按照广西城镇居民的标准依法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案中,杨桂琼购买车票并乘坐瑞通总站所有的客车自广东省佛山市回广西柳州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桂琼要求瑞通总站赔偿残疾赔偿金142646.4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杨桂琼与瑞通总站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瑞通总站有将杨桂琼安全运输到柳州市的义务,但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导致杨桂琼受伤住院治疗,且经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桂琼在该事故中无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瑞通总站应对杨桂琼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杨桂琼在此次事故中经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八级,故杨桂琼向瑞通总站主张残疾赔偿金参照广西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142646.4(26416×18×30%)元。瑞通总站对向杨桂琼承担残疾赔偿金没有异议,只是对计算标准提出异议,认为杨桂琼户籍地系在广西农村,应按照广西农村的标准进行计算。但是,杨桂琼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自2010年至今经常居住地是在广东省佛山市,故杨桂琼主张按照广西城镇居民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杨桂琼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为:(26416元/年×18年×30%)=142646.4元。据此,杨桂琼的上述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杨桂琼的上诉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根据二审另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总站支付上诉人杨桂琼残疾赔偿金142646.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842元(上诉人杨桂琼已预交),减半收取24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28元(上诉人杨桂琼已预交),上述一、二审诉讼费共计5849元,由上诉人杨桂琼负担2089元,由被上诉人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总站负担376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慧冰审 判 员 余 深代理审判员 彭 霞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慧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