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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执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韩增录与王沁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增录,王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增录,男,1954年12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沁生,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2017年10月16日对被执行人王沁生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2017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王沁生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3月13日将被执行人王沁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韩增录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经申请人韩增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原秀琴审 判 员  王 彦人民陪审员  针云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