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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戴建英、黄国长等与莆田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英,黄国长,莆田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3219号原告:戴建英,女,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黄国长,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福,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莆田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东楼村德荣电子公司办公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6167606X8。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添、游玲玲,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戴建英、黄国长诉被告莆田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戴建英、黄国长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戴建英、黄国长以其与莆田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莆田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建英、黄国长撤诉。案件受理费4266元,减半收取计2133元,由戴建英、黄国长负担。审 判 长  林丽勇人民陪审员  佘志香人民陪审员  魏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永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