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7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郑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830号原告:郑玮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雪,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有,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法定代表人:石洪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骞,该公司员工。原告郑玮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郑玮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玮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郑玮负担。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