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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梅生、陶兰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梅生,陶兰英,陶贵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324号申请执行人:何梅生,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江西省新建县人,住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陶兰英,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进贤县,被执行人:陶贵泉,男,194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进贤县,申请执行人何梅生与被执行人陶兰英、陶贵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98180元,但至今分文未付。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标审判员  徐 青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