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行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薛小敏、枝江市董市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小敏,枝江市董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行终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小敏,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枝江市董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金盆山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该镇镇长。出庭负责人杜旭阳,该镇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薛小敏因诉被上诉人枝江市董市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行初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小敏于2017年10月24日以与被上诉人枝江市董市镇人民政府之间的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小敏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薛小敏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薛小敏撤回起诉;三、撤销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鄂0583行初21号行政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薛小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薛小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甘 杨审 判 员 曹 斌代理审判员 周铁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