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城工艺品店与李君廷、西藏亿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城工艺品店,李君廷,西藏亿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229号原告:冯城工艺品店,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营者:冯城,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现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君廷,男,汉族,1981年6月3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身份证号码×××,其他情况不详。被告:西藏亿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李君廷,职务不详。原告冯城工艺品店与被告李君廷、西藏亿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冯城工艺品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城工艺品店撤回对被告李君廷、西藏亿宝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城工艺品店撤回对被告李君廷、西藏亿宝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冯城工艺品店自行负担。审判员 索朗德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扎西央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