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明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双雄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明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双雄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明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曾槎路711号广州东旺食品综合批发市场内自编C座318档。法定代表人:明付强,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双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安澜村七组。法定代表人:何军,职务不详。案件由来:广州市明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2民初2315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上诉事由:案涉合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履行地明确,即广州市白云区,原审法院以本案没有书面合同为由认定彭州市为合同履行地错误。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向其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货款),被上诉人是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李 露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