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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与闫新利、韩秋艳、王胜利、郝五霞、高宽平、闫埃奴、王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闫新利,韩秋艳,王胜利,郝五霞,高宽平,闫埃奴,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河滨西路。负责人:王振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闫敏(系该公司员工),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镇。委托代理人:郝飞雄(系该公司员工),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闫新利,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韩秋艳,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木瓜乡。被执行人:郝五霞,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木瓜乡。被执行人:高宽平,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闫埃奴,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与被执行人闫新利、韩秋艳、王胜利、郝五霞、高宽平、闫埃奴、王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闫新利、韩秋艳、王胜利、郝五霞、高宽平、闫埃奴、王建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9.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95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8390元。2017年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7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微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