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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覃长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覃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霞飞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00120H。法定代表人:陈敏夫。委托代理人张志江、陈桂泉,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覃长,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申请执行人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长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案款403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覃长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家人签收,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7年2月7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网络银行存款情况、工商登记情况,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796.12元,扣除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剩余3721.1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3、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覃长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覃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覃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靖峰审判员  杨志民审判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