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久涛与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涛,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4859号原告:李久涛,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李湾村。法定代表人:侯用周。被告: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洛宁县涧口乡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黄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久涛诉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久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久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