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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皇甫腾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艳,皇甫腾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324号原告王春艳,女,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皇甫腾飞,男,汉族,1994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14楼。原告王春艳与被告皇甫腾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春艳撤回对被告皇甫腾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楚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