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典满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典满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典满,男,1974年4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辰溪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7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公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典满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典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6日,被��人肖典满因建房需要木材,遂委托米庆明到本县上蒲溪瑶族乡林业管理站帮其办理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5月下旬,肖典满雇请米孝乙和杨光松到上蒲溪瑶族乡蒲潭村“蒲公湾”其自留山上的林木予以采伐。经鉴定,肖典满砍伐的马尾松、杉木折合活立木蓄积41.9518立方米,超砍林木活立木蓄积35.9518立方米。被告人肖典满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典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米庆明、肖从刚、米孝乙、杨光松等人证言,被告人肖典满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典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35.951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典满自动投案,���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典满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典满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美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雪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