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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9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川与彭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川,彭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9972号原告:王川,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彭进,男,汉族,1980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川诉被告彭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川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川负担。审判员  何跃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