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蒲存辉、陈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存辉,陈丽,蒲淑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1990号原告: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古城新区春明路福门城市广场北角**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全,男,土族,生于1990年10月1日。系该公司客户经理。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蒲存辉,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30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陈丽,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6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蒲淑娟,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8日。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蒲存辉、陈丽、蒲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被告蒲存辉、陈丽、蒲淑娟已偿还金融借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529.50元,由永靖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令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