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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5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诉被申请人冯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冯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531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商业大街143号。负责人:王某,系普兰店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某某,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某某,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诉被申请人冯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某某购买的位于普兰店市国台街110号2单元4层2号、建筑面积为85.60平方米房屋(普房权证普私字第XX**号)予以查封,并由原告的上级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某某购买的位于普兰店市国台街110号2单元4层2号、建筑面积为85.60平方米房屋(普房权证普私字第XX**号)。案件申请费2292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