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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梅与张东枝、王倩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梅,张东枝,王倩倩,李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2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梅,女,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东枝,女,汉族,1989年4月4月出生,住新疆和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倩倩,女,汉族,1985年8月13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原审第三人:李佳,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再审申请人赵梅因与被申请人张东枝、王倩倩,原审第三人李佳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32民终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梅申请再审称,我与李佳虽然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子女,但并未登记结婚,在法律上系同居关系,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并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李佳已向和田市人民法院履行了全部债务,故我要求撤销和田市人民法院(2015)和市执异字第617号执行裁定书,返还和田市国际步行街1-12号房产的请求,应得到支持。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被申请人王倩倩、张东枝答辩称,李佳并未全部还完欠款,还有案件执行费、延期履行债务的利息等共计三十余万未还,原审法院未支持赵梅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审法院认定赵梅与李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儿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后,驳回了赵梅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请求。赵梅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赵梅与李佳系同居关系,以(2015)和市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载明被申请人为李佳、赵梅,裁定书送达后赵梅未提出异议,赵梅未提供涉案门面房的购买资金来源等为由,驳回了赵梅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但并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赵梅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称原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故其该项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和田市人民法院因李佳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已保全查封的涉案门面房进行了评估拍卖,王倩倩、张东枝称李佳未还完全部欠款,而赵梅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李佳已履行了全部债务,故赵梅要求撤销(2015)和市执异字第617号执行裁定书、返还执行财产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梅的再审申。审判长 黄 竹 玲审判员 王 福 生审判员 艾尼瓦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古 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