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叶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叶逸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328号原告: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龙翔东路湖底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091672434P)法定代表人:冯雪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琴,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逸民,男,1983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请:1.要求解除原、被告2016年7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腾空该出租房屋;2.要求被告交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腾空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3.要求被告每逾期一日按年租���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坐落于龙游县龙游县美食城3幢06号店面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前三年租金28000元,第一年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付清,以后租金于该年4月30日前付清,如到期未交清房租每逾期1天按年租金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拖欠租金超过10天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资产收回另行出租……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提出要求延期一个月的装修期,原告经讨论决定,同意租赁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起算。现被告续交第二年房租的期限早已超期,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与缴纳。2017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2016年7月2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叶逸民腾退位于龙游县龙游县美食城3幢06号店面。三、被告叶逸民按76.71元/日标准支付原告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至房屋实际腾空之日止的租金。四、被告叶逸民按所拖欠租金额2‰的日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上述二、三、四项判决��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叶逸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燕芳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人民陪审员 刘建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