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晓岚与宁城兴旺骨粉有限公司、白亚军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晓岚,宁城兴旺骨粉有限公司,白亚军,白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569号申请人:赵晓岚,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瑞山,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宁城兴旺骨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表人:白亚军,经理。被申请人:白亚军,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申请人:白金国,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申请人赵晓岚与被申请人宁城兴旺骨粉有限公司、白亚军、白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晓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