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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晓岚与宁城兴旺骨粉有限公司、白亚军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晓岚,宁城兴旺骨粉有限公司,白亚军,白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569号申请人:赵晓岚,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瑞山,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宁城兴旺骨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表人:白亚军,经理。被申请人:白亚军,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申请人:白金国,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申请人赵晓岚与被申请人宁城兴旺骨粉有限公司、白亚军、白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晓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