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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党政与贾新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党政,贾新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933号原告张党政,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贾新义,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与被告贾新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党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献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