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民初1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曾强与吕晓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吕晓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1606号原告:曾强,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吕晓亮,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强与被告吕晓亮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曾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晓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强撤回对被告吕晓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曾强负担。审判员吕红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姜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