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余某趁申请执行李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趁,李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余某趁,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被执行人李某华,男,1962年出生,住平舆县高杨店镇。申请执行人余某趁与被执行人李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李某华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华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某华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晓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冯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麻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