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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晓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钢,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来厦暂住湖里区。2017年1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更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晓钢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至本市湖里区东渡路滨北路口至海山路口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晓钢血液酒精含量为205.42mg/100ml,系醉酒驾车。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事实。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晓钢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曹某及容留吸毒的犯罪嫌疑人邓某,现犯罪嫌疑人曹某及邓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钢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及抽血检测照片、厦门市仙岳医院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晓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还提供线索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晓钢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晓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古汉民人民陪审员 : 张 慧人民陪审员 :陈馨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郑弦扬书 记 员 : 徐 彧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