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7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永胜、王洪喜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胜,王洪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特33号申请人:王永胜,男,1971年2月21日生,住鱼台县。被申请人:王洪喜,男,1946年2月26日生,住四川攀枝花市。申请人王永胜与被申请人王洪喜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王洪喜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需公告期限一年,本案需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王洪喜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需公告期限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