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永胜、王洪喜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胜,王洪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特33号申请人:王永胜,男,1971年2月21日生,住鱼台县。被申请人:王洪喜,男,1946年2月26日生,住四川攀枝花市。申请人王永胜与被申请人王洪喜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王洪喜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需公告期限一年,本案需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王洪喜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需公告期限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