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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9刑初87号公诉机关旬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旬邑县人,住旬邑县职田镇,身份证号码:61042919XX********,农民。2017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4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周卫、刘小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旬邑县郑家镇郑家村路段,由北向南左转弯驶入野炭公路时,适逢景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的陕AD35**号中型厢式货车沿野炭公路由东向西驶来,两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提取的血液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32mg/lOOml。经旬邑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景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案件事实,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常驻人口信息查询、驾驶证查询记录、基本信息、驾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及血液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郑某某证言;被害人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事故现场勘查图;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其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满五个月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亚军人民陪审员  潘玉鹏人民陪审员  樊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二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