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许兰妹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兰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536号���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兰妹,女,199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临高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2月25日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2017年3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兰妹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兰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许兰妹在明知其丈夫符海泽(另案处理)实施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lanmei80906的微信号给其丈夫符海泽使用,供符海泽收取被害人的转账。2016年11月27日,河南省西平县环��乡郝刘村居民郝某被符海泽诈骗4000元,该4000元转入被告人许兰妹lanmei80906的微信账号。2016年11月27日,河南省西平县盛世花园小区居民葛某被符海泽诈骗2000元,该2000元转入被告人许兰妹lanmei80906的微信账号。2016年11月21日,湖北省枣阳市太平镇付庄村居民李某1被符海泽诈骗1500元,该1500元转入被告人许兰妹lanmei80906的微信账号。2016年12月4日,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居民李某2被符海泽诈骗9000元,其中6000元转入被告人许兰妹lanmei80906的微信账号。2016年12月3日,四川省营山县凉风乡古佛村居民罗某被符海泽诈骗1000元,该1000元转入被告人许兰妹lanmei80906的微信账号。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兰妹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兰妹及同案人符海泽的供述,被害人郝某、葛某、李某1、李某2、罗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手机转账截屏、微信账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兰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而提供账号帮助转账,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兰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兰妹在与符海泽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兰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兰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2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许兰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退赔被害人郝中辉4000元、葛焕杰2000元、李伟1500元、李阿珍6000元、罗强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苑林林审 判 员 张欣广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