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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190葛峰与顾荣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峰,顾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2190号申请执行人葛峰,男,1977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顾荣伟,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葛峰与被执行人顾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葛峰申请,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281民初132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顾荣伟应给付葛峰借款3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10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以30000元结算,扣除已付10000元,余款20000元,由被执行人顾荣伟于2017年阴12月25日前给付13000元,于2018年阴4月底前给付7000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葛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葛峰以已与被执行人顾荣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海强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玲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