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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茹海申请吴代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茹海,吴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481号申请执行人刘茹海。被执行人吴代国。申请执行人刘茹海与被执行人吴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9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5、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十五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