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司惩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宋昌容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昌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川0504司惩121号被罚款人:宋昌容,女,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白某、宋昌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宋昌容罚款300元,限在2017年11月15日前交至本院账户,如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追缴。户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建行泸州城北支行,账号:51×××30-800001。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