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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严秀平挪用资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秀平,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赤厝村56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鹏飞,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董瑞,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秀平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严秀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严秀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丁青青人民陪审员  梁大庄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瑞珍 关注公众号“”